经理强奸女下属,因下属不挣扎被免遭逮捕

2009-9-9 8:57:15 来源:网络 编辑:若水 字体:  我要投稿

   新闻摘要: 次日,小惠报案称被强奸,公安机关即刻展开侦查,并于8月6日将犯罪嫌疑人赵经理刑事拘留后向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但检察机关在审核中认为:本案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未达到充分的要求,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经理。
  
   女职员宾馆内被上司“强奸”
    报案因证据“未达到充分”,经理没被批捕
  经理晚上开钟点房
    刚过而立之年的赵某就任于合肥某装饰公司材料部经理一职,在今年8月1日18时许,赵经理来到办公室邀约同事去某酒店吃饭,小惠是公司今年4月新招来的内勤,当时也在场,于是赵便叫其随往。酒桌上推杯换盏间,赵经理和小惠都喝了酒。饭后约22时,赵经理打车带小惠来到一家宾馆开了一间钟点房稍作休息。(因二人曾经共处一室,却没发生关系,所以当时小惠没有反对。)进房后,赵经理称自己非常疲倦,小惠便提出帮其按摩缓解。数分钟后赵经理搂抱小惠欲与其发生关系。刚开始,在小惠的反抗下赵停止了其行为。后来赵再次对其动手动脚,小惠无力挣扎没再反抗,赵遂与其发生了关系。次日,小惠报案称被强奸,公安机关即刻展开侦查,并于8月6日将犯罪嫌疑人赵经理刑事拘留后向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但检察机关在审核中认为:本案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未达到充分的要求,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经理。

  
  “不挣扎”可被视为“同意”
  本案的关键在于三个方面。首先,行为人赵经理在客观方面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本案中无论是赵经理的供述还是受害人小惠的陈述中都排除了暴力、胁迫的方式,那么赵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罪中规定的“其他手段”之范围呢?目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其他手段”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而且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能够列举的“其他手段”只有醉酒、麻醉、利用妇女熟睡、重病及利用迷信、邪教等几种方式,与本案中的方式都不相同或相似。另据宾馆服务员供述,当时赵某与小惠进出宾馆时并未有异常的神态。因此承办人认为,本案在客观方面并不符合“其他手段”的特征。
  其次,赵经理的该行为是否违背受害人小惠的意志。本案中赵经理与小惠(报案时)均说出两人平时关系较好,且案中证人还指出两人在公司被传关系暧昧之事。因为案发时受害人精神并未受到抑制,所以受害人关于无力反抗的说法也显得十分苍白。无论是嫌疑人供述还是被害人报案时的陈述均指出是在小惠不再有反抗动作时赵经理才有进一步行为。综上,承办人认为,受害人所说违背其意志的说法难以成立。
    再次,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或有奸淫的目的。强奸罪是故意犯罪,且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就本案来看,嫌疑人赵经理及其他证人都指出,当晚吃饭时没人劝小惠喝酒,因此赵经理利用将小惠灌醉机会的故意即被排除。而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小惠发生关系,只是将小惠不再挣扎视为同意或默许而与其发生关系,并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最后,本案在审查逮捕阶段,受害人小惠手机始终处于停机状态,承办人尝试种种方法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本案的相关事实与情节尚需核实,有鉴于此,承办人认为,本案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未达到充分的要求,因此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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